法律意见书 作者:Béla Vitányi博士

关于国家海兰的国际地位的法律意见

由Béla Vitányi博士主讲 奈梅亨大学国际公法教授

-摘要-

  • 国家的一般形成
  • 建立在领海中的人工设施上的国家问题
  • 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概念
  • 沿海国对大陆的权利
  • 沿海国对其他湖泊中的人工岛的管辖权的比较案例
  • 海岛公国领土的具体法律地位
  • 占领前 "Roughs Tower "平台的法律地位
  • 国际法中对领土的占领条件
  • 没有 "个人掌握 "的地区的占领
  • 此刻国家的重要性
  • 国际上对一个新国家的承认
  • 对认证的法律性质的看法
  • 承认的条件
  • 承认新国家的形式

一个国家的建立一般来说

在国际法的理论中,为了建立一个国家,以下三个要素是必要的。这与路透博士的表述一致: "为了建立一个国家,需要有人口和领土"。国际实践证实了这一论点。1929年,德国-波兰混合仲裁法庭在德国大陆天然气公司的案件中宣布如下:

一个国家存在的条件是,他有一个可供人类居住的领土,而且该领土可供民众使用。

人们也可以定义,已经 "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七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在蒙得维的亚从1933年12月26日建立的第1条,咨询。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一个人,应具有以下资格:

有常住人口;
一块确定的领土;
一个政府;
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权限和能力。
事实上,国际法决定了一个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在所处领域内的行为能力。同样,在国际法中,国家要由人民自己存在。毫无疑问,如果一个自称拥有这些技能的社区,实际上可以在一个国家内引入这些元素,这是一个事实。

在每一个国家中,都有一种权力被交付给特定的机关,并为治理人口服务。这种政治权力,通常被表现为公共权力,其目的不外乎是指主权。主权本身作为原始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它与任何其他权力都是明显的。另一方面,主权的最高权力是在一个定义明确的技能的背景下。不仅如此,它更多的是什么都没有,而且它专门在其范围内也是有效的,它不允许有相同的或竞争的权力。

涉及国际法的杰出出版物认为,直接受制于国际法是一个国家能力的逻辑结果。

这也是古根海姆的观点:

" 一个主权国家人民的直接从属关系被称为独立。一个自治的人类社区,提交一个正规有效的法律体系,从而可以参与国际交通"。

Verdross写了同样的内容并表述如下:

"一个主权国家是一个具有完全自治的完整和永久的人类社区,它在一个特定的地区与国际法直接相连,并具有定期有效的法律制度,其组织方式使他们能够参与国际交通"。

海兰公国的法律秩序没有上级机关的支持。海岛的国家元首是一位亲王,他由国家委员会协助。这些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政府确保行政部门的运作,并可要求高级法院履行法律权力。这些当局的权力和居民的权利由宪法规定。这部宪法产生于王子通过的《权利法案》。海岛宣布其宪法和其他法律,以便以完全自决的方式实践内部和外部事务可以。这完全独立于外部力量。

通过对英国一般法律体系的改编,以海兰的主权意志为目标。在某些方面,对外国法律制度(外国法律制度)的获取在国际生活中并不是一个不寻常的制度。在20年代,土耳其采用了瑞士民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新国家,以及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保留了它们独立前所属国家的法律制度。这样的程序并不违背任何国家的独立性。当然,前提是国家所做的决定,是基于其自由意志的决定。

根据这些事实,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海岛显示了公共权力和一个国家权力在内部和外部的所有正常职能,这是由其母公司对自己领土的专属权力所代表的。这个公国受制于任何外国管辖权。他的国家法律体系是以领土内的母体法律体系为基础的。这导致了海岛与国际法有直接联系的说法。因此,海岛的主权是不可否认的。因此,海岛被公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在领水内的人工设施上建立的问题

国际法中的 "国家领土 "一词是指国家活动中他的高级权力的区域。(根据1928年马克斯-胡贝尔在帕尔马斯岛宣布的裁决承认):

由此可见,主权涉及到地球的部分表面,是将一部分领土纳入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上的必要条件。与领土有关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国家之间的主权意味着独立。就全球的一部分而言,独立是指在此统治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影响,行使国家的职能。"

国际法没有对一个国家的领土大小规定任何条件!

联合国1970年12月14日关于国际仲裁承认的报告在94票对1票和20票弃权的证据下确认了这一说法。大会在审议了有关国家美属萨摩亚、安提瓜、巴哈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开曼群岛、多米尼克、圣赫勒拿、圣利西亚、塞舌尔、圣文森特、所罗门群岛、塔克劳特克斯和西亚科斯群岛(领土,其中一些居民不超过100人)的事项后,表示他们相信,领土面积、地理偏远或资源有限的问题可能会使这些领土的独立实施受到任何拖延。"

海豹国的领土是位于北海南部的一个平台,北纬51-53-40°,东经01-28-57°。因此,人们把从北侧的Landguard Point到Walton上方的Naze的基准线拿掉,该平台离基准线只有5-6英里,因此在英国领海外有3英里。

因此,海兰公国的领土面积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承认海兰为独立国家的障碍。

沿海国的第2条中规定了主权权利。沿海国也可以在500米半径范围内为自己的安全建立安全区。

海岛公国的特殊法律地位

海岛公国的建立是国家创始人在公海内的一个人工岛上建立一个新国家的努力。构成海岛领土的平台 "Roughs Tower",是英国军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海上军事目的而建造的。战争结束后,英国离开了这个装置。国际法称这是对一个领土的主权的丧失。它使该领土摆脱了当前国家所有者的统治。那是1945年。1967年,"Roughs Tower "平台无可争议地拥有了 "无主物 "的地位,因此站在了自由的舞台上

占领指的是棚户区居民的占领,后者在国际基础上获得了这块领土。与此相似的领土的占领,如 "罗夫塔 "的铸成,也发生在现在。因此,西班牙海军在1968年2月,进入了位于地中海上纬度38度的阿尔伯兰小岛。海军打出了西班牙国旗,并控制了该岛,因此只涉及到现在的西班牙主权。这一国际惯例表明,无论一个领土是否被占领,一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权力。

例如,在Clipperton Iceland案中发现了以下情况:

在一个实际上完全无人居住的领土首次被一个国家占领并在那里发生这个国家的时刻,从那一刻起,必须将投人视为完成,从而完成无可争议的。根据占领者升起国旗这一象征性行为所体现的animus occupandi(智力占领)的假设,这里的主权得到了充分的证明。例如,丹麦政府在格陵兰岛东部就法院收购的领土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足以证明在这里行使国家权力,得到了认可。

基于所有这些分析国际判例,我们必须得出以下结论:

"1967年由罗伊-贝茨先生领导的一个团体夺取了 "罗夫斯塔",其意图是在这里也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因为这个团体想在这里行使公共权力--一个国家的有效和持续的手段运作,已经满足了国际法的所有必要条件,对一个没有所有者的领土使用主权的称号。

英国当局知道 "Roughs塔 "的铸造和海豹公国的建立已有10多年了。"Roughs塔 "位于北海南部,离英国海岸几英里,在最繁忙的海区中心。海豹岛的统治者在公国创建后立即挂起了他们的旗帜;在这个地方创建一个新的国家是如此的没有被发现。

此外,海岛在1968年通过自卫权的使用,想要创建为英国商船的货轮。

引用尊敬的林德利法官的话说 每个国家都有充分的权力来执行他认为正确的法律,为了和平,在周围海域3英里范围内和自己的雇佣海岸上捍卫自己的利益。

通过发现海岛不属于英国的主权范围,以及海岛不受英国法律约束的事实,尊敬的法官查普曼先生宣布无法评估海岛上的活动,因为这片领土不受英国法学的约束。

英国当局长时间的不作为,除了证明接受了 "罗夫斯塔 "的说法之外,很难有其他解释。停止对海兰岛的任何活动,以及查普曼法官承认海兰岛不在英国主权范围内,不是英国的法理主体这一事实,表达了罗伊-贝茨在国际法上的有效占领是有效的。从那一刻起,英国就没有了对海兰岛采取行动的法律权利了。换句话说,英国当局已经接受了海兰公国的隐性存在。

对一个新国家的国际承认

国家的政治存在基本上与其他国家的承认无关!

每个国家都可以决定是否承认一个新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些国家可以被承认,而有些国家则拒绝承认它们。

海兰外交部长在1976年11月5日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接受了《联合国权利法案》规定的义务。

从1977年1月26日起,海兰政府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公国的宪法保证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一法案毫无疑问地表明,海岛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在总体上和在国际法规则方面是适应的。

由此可见,海兰公国符合国际上承认一个新国家的所有条件。此外,根据国际法,海兰的政治存在与其他国家的承认无关。

国际惯例使一个新国家在 "法律上 "和 "事实上 "的承认之间存在差异。如果对一个国家的稳定性和他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权力行使有疑问,那么可能是现有国家对新国家作为临时性的现有权力的Rechtsbarkeit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临时性的承认。如果一个国家被证明是稳定的,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事实上的"--承认就是 "法律上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的"--撤销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表达了对新国家的信心。也就是说,"法律上的"--承认甚至可以在一个国家建立多年后宣布,其有效性反射到新国家建立的时刻。

承认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既可以通过直接的途径,例如通过共同的承认决定或通过交换外交照会,但也可以在休息时进行,然后称为facta concludia。

这些包括一些事实,如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甚至其中一个国家共同参与多边国际会议或在多边国际会议中的合资企业,尽管承认对这些接触来说完全不重要。即使是 "法律上 "的承认也不一定意味着在外交关系中接纳一个新的国家。国际法规定这不是一个条件。这是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关系会议上的第2条: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国家之间的永久外交关系需要相互同意。

sgd. B. Vitányi

奈梅亨,1978年5月19日

Bela Vitanyi(奈梅亨大学国际公法教授)~1970年,"关于海兰公国国际地位的法律意见"。维塔尼教授著有多本关于国际海事法的书籍,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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